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项目的管理,规范基金会项目的开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是指遵照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宗旨,在开展济困、扶贫、赈灾、救济、助残、助学等方面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制度、流程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公益慈善项目进行规划、策划、组织、管理。
(一)制订基金会项目年度计划;
(二)策划、实施公益慈善项目,跟踪、检查项目进展,开展项目总结评估。
第五条 项目策划。基金会秘书处应根据基金会宗旨及业务范围策划公益慈善项目提出公益慈善项目建议。
第六条 项目审批。基金会秘书处会同财务管理处于每年年末或年初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及预算,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同意,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为预算内项目。
遇突发情况,需要开展的预算外公益慈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项目建议,财务管理处和法律事务处会签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七条 项目协议。为使项目规范有序地开展,除自主开展项目外,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项目合作协议由基金会秘书处拟定,经财务管理处与法律事务处会签后,提交秘书长审核,由秘书长报送理事长审批同意后,签署相关协议。
采取捐赠方式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须与受赠方订立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对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做出明确约定。
第八条 协议的签署。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代表基金会签订协议。
第九条 项目开展。为保证项目顺利有序的开展,秘书处应制定项目计划及目标,若为长期项目则需分解成年度计划及目标。
第十条 项目总结评估。项目结束后,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三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一条 捐赠人监督。项目受赠人应报送项目总结报告,接受基金捐赠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审计。公益慈善项目审计纳入基金会年度审计工作。
第四章 突发性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突发性项目经理事会批准后,基金会秘书处按照项目管理程序签署协议并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向基金会理事长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在突发性项目结束后,应向理事长、理事会递交项目评估总结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26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