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及时准确掌握和妥善处理,并向有关方予以报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若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报告:
(一)基金会章程的修改;
(二)基金会理事的选举、罢免或增补;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四)按民政部要求应当报告的重大慈善公益项目;
(五)其他需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基金会若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要出资发起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告:
(一)基金会章程的修改;
(二)基金会理事会换届、理事罢免或增补;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四)开展章程规定的重大捐助、投资活动;
(五)基金会发生对出资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六)其他需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对于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对基金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二)工作中出现对基金会运作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失误情况;
(三)其他需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对于常规性的基金会重大事项,应采用书面文字形式一事一报,做到事前报告。
第六条 对于突发性的基金会重大事项,可先以口头报告,后补报文字报告。若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可先进行初报,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随时续报补报。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2年10月20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