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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21-05-28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公章的印章,须由基金会秘书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报批(报备)刻制,严禁私自刻章。
第三条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四条  所有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基金会会章由秘书处保管及用印;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人名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秘书长书面批准。
第五条  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报送材料等日常性、例行程序性事务用印由秘书长批准;涉及捐赠支出等重大事务用印由副理事长或理事长批准。
第六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处统一核稿、法律顾问认可后,方可办理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七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只能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八条  介绍信存根填写内容必须和所开介绍信填写的内容一致,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九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条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印章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对暂停用的印章由秘书处封存。旧印章在更换时上交,或经理事会议批准后销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